南昌高新区:在方大上上城店内点外卖消费维权

2024-04-17 16:46发帖人:

投诉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

本人在南昌高新区于4月14日下午 15.49在李沐芯咸肉菜饭方大上上城店内点了一个外卖,后在鸡腿吃到变质,和商家沟通无果后打了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举报,过了两天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我不 进行立案,无法协调,我不是吃到了异物,是食品变质了,食品我都有保留,在4月17日商家与我联系,告知我想当面聊这个事情,我告知他在广阳 但没告知具体地址,商家直接上门同行三个人来到我家,没经过我允许并且对我进行威胁,协商无果后离开,后续我报警警察警告对方,事情到现在也没有后续,关于我吃到餐品变质的事情,我一开始和相关12315人员联系,工作人员告知我说,事情不管过了多久物证都有用,后续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又告诉我有时效,已经不是在高新区第一次出现这个问题,希望高新区政府工作人员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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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关于《问政江西》平台“南昌高新区:在方大上上城店内点外卖消费维权”的问题回复

有关《南昌高新区:在方大上上城店内点外卖消费维权》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昌高新区李沐芯餐饮店经营场所对被举报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当事人证照齐全,现场发现被举报食品卤鸡腿正在正常销售,当事人称:卤鸡腿是当日加工,当日售完,并按照日常加工流程进行加工。执法人员对成品卤鸡腿进行检查时,未见其加工制作过程,未闻到异常气味,感官上未见异常,且现场执法人员查阅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2024年4月14日卤鸡腿销售情况,当日共销售13份,评论未发现有投诉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冰柜内存有用于制作卤鸡腿原料的琵琶腿,其提供了被举报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检查时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举报人。

现场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线上调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投诉人提出的1000元赔偿请求,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求不合理,拒绝了投诉人的赔偿请求。并明确拒绝再通过我局进行行政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事实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因此,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

我局在处理该举报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核查并履行告知义务,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了职能,遵循了客观事实,做到了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

特此回复。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回复时间:2024-04-24 09:07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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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4-04-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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