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上网涉嫌虚假宣传及拒不退还费用的投诉

2025-04-03 10:23发帖人:F先生

关于职上网涉嫌虚假宣传及拒不退还费用的投诉

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万寿路个体经济企业办公室大楼458号

本人于23年9月在网上搜索关于职称的评审,随后就有职上网的相关人员联系到我并加了微信,在聊天过程中对方通过夸大说辞以及诱骗的行为,承诺可通过缴纳25000元费用办理职称评审,并明确表示“最快4个月办理成功”。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本人于2023年9月23日向南昌淼日科技有限公司(职上网)支付全款(附转账凭证)。

然而,截至2024年9月,职上网未履行承诺,且未提供任何服务成果。经多次交涉,对方于2024年11月26日同意全额退款,并承诺自2025年1月起分5个月退还**,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目前,原对接人员已失联(电话15227036629无法接通),售后仅敷衍反馈,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2024年11月,本人通过政府投诉平台12315反映此事,南昌市相关部门回复称“我不愿意继续参加评审,退费意愿未达成一致”,首先我是和他们售后老师沟通过,现在不好评审,只能等机会,和报名时说的走破格通道和最快4个月下证完全不符合,基于不想再上当受骗,所以才不继续参评。随后2025年3月又在南昌12345平台投诉,南昌相关部门回复称“需通过法院起诉”,但本人身处太原,受限于工作生活难以异地维权。职上网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诱骗消费及恶意拖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投诉请求

1. 责令职上网立即退还25000元费用,并依法赔偿拖延退款造成的损失;  

2. 彻查职上网经营资质及宣传行为,对其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 协调跨区域执法协助,简化流程以便异地维权,避免本人因地域限制无法主张权益;  

4. 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并同步反馈至本人联系方式。  

望贵部门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如需补充材料,请随时联系。  6e2b9d424a557e7eb38057d208b8d2f.jpg1d479e2b092fc408a5f7a61ed097af9.jpg9c4b19db37c1ffc8d2fea51ed6c0a48.jpg7062fed8968428af887743b65ba58d5.jpgb1570bf1cea64fbb8284a5dcb88c7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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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东分局 回复:

关于职上网涉嫌虚假宣传及拒不退还费用的投诉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为承诺事项未兑现,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严重的违约和欺诈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可以通过南昌市仲裁委员会高新分会或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登记注册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本局已将被投诉人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可提供至我局(邮箱号Gxqscjhd@nc.gov.cn),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依法处理。关于投诉人要求退款的问题。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生活消费”,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2025-04-16 17:10
高新区热线办 回复:

关于问政江西转办问题的回复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为承诺事项未兑现,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严重的违约和欺诈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可以通过南昌市仲裁委员会高新分会或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登记注册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本局已将被投诉人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可提供至我局(邮箱号Gxqscjhd@nc.gov.cn),届时我局将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依法处理。关于投诉人要求退款的问题。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生活消费”,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2025-04-15 17:11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4-09 16:27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新建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4-09 15:59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高新开发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4-09 09:17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新建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4-0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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