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村龙掘附近公共厕所被私人控制
公共厕所被私人控制
柳树村龙掘附近公共厕所
投诉信息
事发时间:2025年5月10日 13:56
事发地点:南昌市南昌县区柳树村公共厕所
一、事件经过
本人于2025年5月10日13时,与同行人员在村公共厕所如厕时遭遇以下问题:
1. **公共厕所管理缺失致人员被困**:
- 同行人员进入厕所后,门锁关闭但无法从内部打开(锁具故障);
- 因厕所内外无任何管理单位标识或紧急联系电话,本人无法联系责任人,被迫尝试撬锁自救;
- **撬锁过程中,厕所正对面村民(以为大妈)到场并声称拥有钥匙**,直接指责本人“未主动联系她”,双方发生争执;
- 本人当场质问:“公厕无任何提示说明需联系你,如何得知你是管理员?”这位大妈无法提供合法管理凭证。
2. **村干部纵容违规管理**:
- 这位大妈联系的村干部到场后,未核实老太婆的管理资质,口头说明她是管理员,之前大妈未表示自己是管理员身份,她的描述是之前她自己私人的厕所在这个位置,后面村里拆掉后,村里盖了这个公共厕所,但是村里没有给到相应补偿或者她们想要的补偿,所以她有这个公厕的门锁控制权。并且里面未通水电
- 对公厕长期无水电、锁具故障等管理问题避而不谈。
3. **紧急避险产生损失**:
- 因被困人员安全受威胁,本人为脱困自费50元更换新锁,原故障锁保留作为证据。
二、问题核心与法律依据
1. **管理方未履行法定义务**
- 根据《江西省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厕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管理方未公示信息导致本人无法及时求助,涉嫌违法。
- 该大妈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检修故障锁具,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 **村干部行政违法**
- 村干部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认私人管理权,违反《江西省乡村建设条例》第四十五条(村级公共设施需由集体或政府依法管理)。
3. **紧急避险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本人因管理方过错(未公示联系方式、锁具故障)采取必要自救措施,产生的50元损失应由管理方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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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诉求**
村干部在后面已经口头表示,5月11号会来更换2个厕所的门锁。
损失赔偿**:
- 由管理方赔偿本人撬锁、购锁费用50元;被困人员精神抚慰金500元,共计550元
4. **全市排查整改**:
- 建议对南昌市农村公厕管理情况开展排查,重点整治“私人控制公共设施”“无应急指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