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深物业擅自将街区公共区域违规租赁给第三方建设充电桩
江西通深物业擅自将街区公共区域违规租赁给第三方建设充电桩
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城B4地块商业街
一、侵权事实陈述
在小区公共场所(具体位置)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通过业主大会、未向任何业主公示建设方案及施工计划的情况下,直接在小区(具体位置)公共区域动工建设充电装置并架设充电电缆。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及机械频繁进出小区,对公共区域的路面、绿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电缆的架设不仅影响小区整体美观,还存在线路裸露等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业主及行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充电装置投入使用后,大量外来车辆涌入小区充电,侵占小区公共停车资源,影响业主正常通行,给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二、侵权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而此次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充电装置并进行经营,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三、业主诉求
1. 责令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拆除已建设的充电装置及电缆,恢复小区公共区域原状;
2. 对施工期间造成的公共区域路面、绿化等损坏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3.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此次擅自施工行为向全体业主作出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在涉及小区公共区域事项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希望贵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