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历史名人——朱熹:南宋理学集大成者
朱熹(1130~1200) ,南宋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字无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绍兴十八年(1148年)进士。历仕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四朝,曾知江西南康军,知潭州,任焕章阁待制兼侍讲等职。从政期间,曾镇压农民和少数民族起义,一度主张抗金,并为拯救当时的政治积弊,巩固南宋王朝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力主“恤民”、“省赋”,提出设“社仓”、主“经界”等项改革措施。一生大部分时间从事著书和讲学。在哲学上发展二程(程颢、程颐)学说,是具有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的“程朱学派”的奠基者。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诗集传》及后人所编《朱子全书》、《朱子语类》等著作行世。其学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七八百年当中,一直居于官学地位,在各方面发生重要影响。甚至在日本等国的历史上也一度流行过“朱子学”。在法律思想上,从作为理学核心内容的“理”“气”关系的学说及其人性论出发,以“存天理,灭人欲”为宗旨,对董仲舒以来的儒学正统法律思想进行加工、改造和提高,在一系列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在法的起源和性质问题上,他认为法和国家一样,都是“理”或"天理"的体现,也就是具有“天地之心”的圣人为了对老百姓“治而教之以复其性”,使他们“存天理,灭人欲”而设置的。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三纲五常”,而“三纲五常”是“天理民彝之大节”,是“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辨贤否以定上下之分,核功罪以公赏罚之施”的标准。因此他认为,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必以人伦为重”,凡属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词”,按照伦理纲常、等级名分作出同罪异罚或同罚异罪等的处理。这些观点,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纲常名教和伦理道德在封建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作用,论证了封建法律和法律制度与“天理”同在的永恒性和绝对性。 在“德、礼、刑、政”的关系问题上,他强调“道德性命”和“刑名度数”之间,是“精粗本末”的关系。它们虽然不是一回事,却是“相为表里,如影随形”,不能分开。他说:“政,谓法制禁令也”,用法制禁令引导人民,“导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所以它们虽然不可偏废,而治民的人却“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因为刑罚既然只是教化的辅助工具,当然不能像“申、商、吴、李之徒所以亡人之国而自灭其身”的作法,一意任刑,而必须用三纲五常、孝悌、忠信的封建伦理道德去教化人民,并且使人们“更相劝勉”,以达到使他们“不待黜陟刑赏一一加于其身”而能“去恶从善”的目的。所以,归结起来,德和刑的两手,都是非要不可的。但“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法度禁令只能“制其外”,而“道德齐礼”却可以“格其心”;只有“格其心”,控制人们的思想,才能实现最有效的统治。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思想在他这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他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当时的为政者实行的“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的政策,是把德主刑辅、“政以宽为本”歪曲为“纵弛”,以致“一味恤刑”,造成了“事无统纪”、“缓急先后可否予夺之权”旁落和奸豪得志、平民遭殃的恶果。他分析其原因说:或者是“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者是“惑于钦恤之说,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重当杀者,总是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者是惑于“罪疑惟轻”之说,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指出这都是有利于有罪者而有害于无罪者和被害者的,如不纠正,其结果必然会“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所以他坚持认为,要改变“颓靡不振”的局面,纠正以上的弊端,一定要整肃纲纪,加强法制,区别邪正,严明赏罚,变“以宽为本”为“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不仅如此,他还倡导和鼓吹恢复汉以来逐步废除的肉刑,认为当时的徒、流之刑既不足以防止盗窃和淫放,又容易使罪行稍重的罪犯不当处死而被处死。如果对于强暴和赃罪严重的罪犯处以宫刑或剕刑,虽然残损了他们的躯体,却可以保全他们的性命,杜绝他们继续犯罪之路,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就这些思想来说,它和儒家传统的轻刑观点,已是异其旨趣了。
在诉讼制度问题上,他首先认为当时逐级审批的制度有许多弊病,主要是使州、县的执法之吏得以颠倒是非、随意出入生死,以致小大狱讼多失其平,为害极大,因此,必须从选拔好治狱官吏着手,彻底改变这种现象。其次认为当时的司法审判效率太低,“奏案一上,动涉年岁”,致使一些“法重情轻”、本来“有足悯怜,冀得蒙被恩贷”的人被“淹延禁系,不得早遂解释”。这是违背“圣人”“不留狱”的本意的。所以必须派遣大臣专责监督检查刑狱,严格规定期限,命令将诸州奏案,依先后次序排定日程结案:属于应当宽贷从轻的,必须当日办理完结;属于情理深重不该从轻减刑的,则宽与一定限期,责令审核清楚以后结案,批复执行,以做到“轻者早得决遣释放,重者不至仓卒枉滥”。这些主张虽然都是遵循所谓“圣人观象立教”的意旨而提出的,但对健全当时的封建法制,不无实际意义。
此外,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他虽然强调“为政必有规矩”,而且要求有好的法律,认为“法弊,虽有良有司,亦无如之何”。但就法与作为统治者的人加以比较,却认为人比法更为重要。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出于人主,统治者的好坏决定立法和司法的好坏,而且在于“未有无弊之法”,特别是法有束缚统治者手脚的一面。所谓“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所以,他认为人治胜于法治,极力夸大人主“心术”的好坏对社会历史发展的作用,主张立法疏略,只确定大的原则,以便各级统治者在司法实际中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处断,并且反复强调择人任官的重要性。他说:“要之相得人,则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不治?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为了防止和纠正刑狱的冤滥,“清庶狱之源”,他提出严格“遴选州县治狱之官”,建议派遣大员专责监督检查刑狱。这同样是儒家重人治的传统观点的发挥。
生平朱熹早年出入佛、道。31岁正式拜程颐的三传弟子李侗为师,专心儒学,成为程颢、程颐之后儒学的重要人物。淳熙二年(1175),朱熹与吕祖谦、陆九渊等会于江西上饶铅山鹅湖寺,是为著名的鹅湖之会,朱陆分歧由此更加明确。朱熹在“白鹿国学”的基础上,建立白鹿洞书院,订立《学规》,讲学授徒,宣扬道学。在潭州(今湖南长沙)修复岳麓 书院,讲学以穷理致知、反躬践实以及居敬为主旨。他继承二程,又独立发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后人称为程朱理学。朱熹在任地方官期间,力主抗金,恤民省赋,节用轻役,限制土地兼并和高利盘剥,并实行某些改革措施,也参加了镇压农民起义的活动。朱熹在从事教育期间,对于经学、史学、文学、佛学、道教以及自然科学,都有所涉及或有著述,著作广博宏富。
哲学思想理气论朱熹继承周敦颐、二程,兼采释、道各家思想,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范畴是“理”,或称“道”、“太极”。朱熹所谓的理,有几方面互相联系的含义:①理是先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形而上者。②理是事物的规律。③理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朱熹又称理为太极,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即总万理的那个理一。“太极只是一个理字”。太极既包括万物之理,万物便可分别体现整个太极。这便是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每一个人和物都以抽象的理作为它存在的根据,每一个人和物都具有完整的理,即理一分殊。气是朱熹哲学体系中仅次于理的第二位的范畴。它是形而下者,是有情、有状、有迹的;它具有凝聚、 造作等特性。它是铸成万物的质料。天下万物都是理和质料相统一的产物。朱熹认为理和气的关系有主有次。理生气并寓于气中,理为主,为先,是第一性的,气为客,为后,是第二性。
动静观朱熹主张理依气而生物,并从气展开了一分为二、动静不息的生物运动,这便是一气分做二气,动的是阳,静的是阴,又分做五气(金、木、水、火、土),散为万物。一分为二是从气分化为物过程中的重要运动形态。朱熹认为由对立统一,而使事物变化无穷。他探讨了事物的成因,把运动和静止看成是一个无限连续的过程。时空的无限性又说明了动静的无限性,动静又是不可分的。这表现了朱熹思想的辩证法观点。朱熹还认为动静不但相对待、相排斥,并且相互统一。朱熹还论述了运动的相对稳定和显著变动这两种形态,他称之为“变”与“化”。他认为渐化中渗透着顿变,顿变中渗透着渐化。渐化积累,达到顿变。
格物致知论朱熹用《大学》“致知在格物”的命题,探讨认识领域中的理论问题。在认识来源问题上,朱熹既讲人生而有知的先验论,也不否认见闻之知。他强调穷理离不得格物,即物才能穷其理。朱熹探讨了知行关系。他认为知先行后,行重知轻。从知识来源上说,知在先;从社会效果上看,知轻行重。而且知行互发,“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
心性理欲论在人性论上,朱熹发挥了张载和程颐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观点,认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专指理言,有至善的、完美无缺的;“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有善有不善,两者统一在人身上,缺一则“做人不得”。与“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有联系的,还有“道心、人心”的理论。朱熹认为,“道心”出于天理或性命之正,本来便禀受得仁义礼智之心, 发而为恻隐、 羞恶、是非、辞让,则为善。“人心”出于形气之私,是指饥食渴饮之类。如是,虽圣人亦不能无人心。不过圣人不以人心为主,而以道心为主。他认为“道心”与“人心”的关系既矛盾又联结,“道心”需要通过“人心”来安顿,“道心”与“人心”还有主从关系,“人心”须听命于“道心”。朱熹从心性说出发,探讨了天理人欲问题。 他以为人心有私欲,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朱熹提出了“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朱熹承认人们正当的物质生活的欲望,反对佛教笼统地倡导无欲,他反对超过延续生存条件的物质欲望。
美学思想在朱熹的哲学体系中包含有对美与艺术的理论。他认为美是给人以美感的形式和道德的善的统一。基于美是外在形式的美和内在道德的善相统一的观点,朱熹探讨了文与质、文与道的问题。认为文与质、文与道和谐统一才是完美的。朱熹还多次谈到乐的问题。他把乐与礼联系起来,贯穿了他把乐纳入礼以维护统治秩序的理学根本精神。朱熹对“文”、“道”关系的解决,在哲学思辨的深度上超过了前人。他对《诗经》与《楚辞》的研究,也经常表现出敏锐的审美洞察力。
影响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中国封建时代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学术思想,在中国元明清三代,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标志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更趋完备。元朝皇庆二年(1313)复科举,诏定以朱熹《四书集注》试士子,朱学定为科场程式。朱元璋洪武二年(1369)科举以朱熹等“传注为宗”。朱学遂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它强化了“三纲五常”,对后期封建社会的变革,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朱熹的学术思想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有重要影响。朱熹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四书集注》、《四书或问》、《太极图说解》、《通书解》、《西铭解》、《周易本义》、《易学启蒙》等。此外有《朱子语类》,是他与弟子们的问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