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该了解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2023-03-27 09:34 阅读
寄奴曾住

欠条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文书类型。欠条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欠条内容等会影响欠条的性质,从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我们以最常见的货物交易单为例,对各类欠条的性质、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对比说明,以供大江水友们讨论。

1、在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

2、在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未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没起算;

4、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已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起算;

5、双方约定货款两清的,收货方因无款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

关于欠条的性质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应根据欠条的出具时间来确认欠条的性质。一般而言,出具欠条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债务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二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时效

供方和需方之间产生货物确认接收单和欠条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在货物交割的环节出现合同内容约定之外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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