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寻乌: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执法,包庇不法分子

2023-03-18 00:16发帖人:苏哲

2022年7月5日,我在拼多多平台顺发发特产店(营业执照名称:寻乌县顺发发食品店)购买一款灵芝茶,当我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没有标签,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一系列必要信息。且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了解到,灵芝作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其风险性还未得到验证,目前仍未将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因此,该商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我于2022年7月10日向商家辖区所在地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该商家的违法行为。9月20日,我收到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投诉的答复,反馈内容为:我局于2022年7月10日收到您的投诉,我局已受理,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我对这个答复没有异议,它也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7月28日,该局受理我的举报并立案,2023年1月16日,该局对我的举报予以答复,反馈内容为: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无法调查,我局决定终止案件调查。相信是个明白人都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请问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何要将消费者,将人民群众当作傻子,当作法盲?在2022年7月10日的答复中,该局明确表示已经联系到了被诉方,在经过长达126个工作日的处理期限中,为何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导致最后找不到被诉方。退一步讲,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至今为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得知,该企业并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正常经营状态。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吗?明明可以联系到被诉方,为何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何要包庇如此重大的违法行为,纵容不法分子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损害国家的利益。就算是被诉方跑路,那也是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渎职、不作为、执法不严导致的。如果每件违法行为都这样处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的存在性是什么?如果继续纵容违法者,只会让他们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肆无忌惮的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挑衅法律的尊严,致使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性受到损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问题,还请相关部门予以严查,将害群之马逐出,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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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回复:

城管局监管不力,广寻云府违建不制止


尊敬的网友:

您通过“问政江西”平台反映“城管局监管不力,广寻云府违建不制止”事项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调度,执法大队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拿以前的的老照片回复现在的新问题,现场都不用去,你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已经敷衍到这种程度了吗。此次答复所说 已拆除407平米违建建筑,遏制了违建势头。请问本小区是否只有407平米违法建筑吗。如14栋楼顶满露台的建筑都是合法 的?对待同样的违建为何执法不公,区别对待,为何不依法依 规整改。如今小区各楼栋违建行为层出不穷,何来的自信说有 效遏制。要求限期自行整改,限期到什么时候?逾期未整改, 需要收集什么相关证据?我这里有你们单位于2023年2月10日给13栋2单元1701 业主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其2月15 日前整改恢复原状。未按期整改为何没有依法依规处理?整改通知书下达后,依然在加班加点进行违建违拆,贵单位是否知道?是否有过监管寻乌广寻云府13栋露台暴力装修,拆除露台楼梯。多次向城管部门反映无果,在城管局的掩护下,成功拆除了多个露台楼梯。请问如此暴力拆除,按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后,限期内为何没有拆除违建、恢复原样,逾期未整改为何没有依法依规处理。

二、调查情况

接到信访件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广寻云府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广寻云府小区存在业主违建的行为,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

三、处理情况

自“两违”和临时建筑整治工作协调办公室成立以来,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广寻云府小区存在违建住户进行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下发责令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貌。

为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人员对逾期未整改住户13栋1单元1702、13栋2单元1701、13栋2单元1702住户进行现场勘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资料,对广寻云府小区物业做了见证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资料,后续也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推进工作。

      由于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我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投诉人。     经办人:何文军      联系方式:0797-283116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阖家幸福!

 

  附:现场图片

 

 

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回复时间:2023-04-21 17:25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关于网友在“问政江西”平台反映 “赣州寻乌: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执法,包庇不法分子”事项的处理情况

关于网友在“问政江西”平台反映

赣州寻乌: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执法,包庇不法分子”事项的处理情况

 

网友:

你好!我局接到你通过“问政江西”平台反映“赣州寻乌: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执法,包庇不法分子”的事项,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我局长宁分局前往调查核实处理,调处情况如下:

一、网友反映的主要事项、要求及理由

你在平台反映:你于2022年7月5向拼多多顺发发特产店(营业执照:寻乌县顺发发食品店)购买灵芝茶,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无标签,于7月10日向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店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予以答复,反馈内容为: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无法调查,我局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得知该企业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认为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渎职、不作为、执法不严。

主要诉求:对该情况进行解释并对该商家进行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该事项后,我局立即指派长宁分局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寻乌县顺发发食品店位于寻乌县长宁镇江东大道锦绣江东28幢2-208室,经营者:谢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4MABN48MNXA,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022年7月10日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寻乌县顺发发食品店”销售“三无产品”。因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内,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均无人在家。经电话联系,也未能联系上本人。7月27日,我局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到当事人父亲,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父亲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未在店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产品及其他产品。经询问当事人父亲,其表示当事人在广东务工,因疫情形势严峻近期无法返寻,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不清楚。

2022年7月28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主动来我局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因疫情形势严重,为求生计,其在拼多多商城经营了一家网店,该店销售的“灵芝茶”,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进行经营,只在平台销售,经营场所及仓库均无此商品,目前其平台商品均已下架,网店也已准备停业。此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当事人来我局做询问笔录,均未取得联系,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也未能找到当事人。

2022年10月2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决定延长三十日办理期限。

2022年11月22日,因受疫情影响以及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特殊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经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延长六十日办理期限。

2023年1月1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经部门负责批准,我局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调查,我局决定终止案件调查。”此处为工作人员在答复时存在失误,误将“中止”写成“终止”,中止调查只是暂时停止调查,案件并未终结,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我局将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经两次延期,总办理期限180日,实际历时172日,未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之期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我局应将当事人营业执照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因当时疫情防控政策变化,我局大部分工作人员新冠病毒感染阳性,工作未对接好,忽略了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导致你认为我局包庇商家。

三、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情况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局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按时答复你,目前案件只是中止调查,并未完结,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我局将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因此我局不存在程序违法、包庇纵容不法商家行为。

(二)针对我局工作人员误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中把“中止”写成“终止”的失误,我局向您表示诚挚歉意,并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全局执法人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我局已立即启动列异程序,于3月22日将当事人营业执照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此前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全局上下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欢迎社会监督。

我局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切实要求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经办人员:刘晓辉,职务: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股长,联系方式:15979772401)


回复时间:2023-03-24 09:4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寻乌县“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3-03-2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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