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3名业主微信群中谩骂邻居被判赔偿上万元

2023-08-18 04:33 阅读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央视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伦艺菲、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报道:如今,微信群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常用的沟通方式之一。可你是否知道,在微信群吵架甚至骂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近日,南昌市3名业主因在小区业主群发表不当言论,对邻居张某构成名誉侵权,被法院判决连续10日在群内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对方上万元精神抚慰金、律师费。

在微信群辱骂他人 4名业主被告上法院

张某与包某、刘某、万某、王某均为南昌市某小区业主。张某于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包某系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不满张某任职时处理的业委会选举、维权诉讼以及停车场、门禁使用等工作,加之一些个人因素,2022年10月4日、5日、6日,包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496人)中陆续发言:“叫他方(当)面跟我掰手腕,他敢吗?鸡仔子,想一手遮天。我在,休想”“你是天下第一老赖”。

为避免张某错过群聊信息,包某甚至在群里直接@张某,“偷鸡摸狗,你最在行”。

刘某、万某、王某也随之附和:“用水淹地下室来达到他和开发商谈地下室停车场的目的,其心可诛”“去彭家桥看下子病咯”……

对于4人的言论,张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今年3月3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包某及刘某、万某、王某4人在小区业主群里对其公然侮辱并诽谤。

6月7日,公安机关对包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包某在业主群里发表的言论属于侮辱性言论,且诽谤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行政罚款200元。对于刘某、万某、王某,公安机关认为,3人行为不能构成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某对上述处罚表示并不满意,随后又将4人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3名业主持续10日赔礼道歉并赔偿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4名业主在群里发表言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张某与包某等4人为同一住宅小区业主,亦均为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包某、刘某、万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对张某的包含辱骂言语的信息,明显具有侮辱性质;且该微信群人数众多,均为当事人所在小区业主,具备了公开性的特点,包某、刘某、万某的侵权行为必然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包某、刘某、万某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意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不应当进行人身攻击。3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名誉权,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另外,王某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前提下,在微信群中擅自发表附和他人的言论,鉴于其言论不具侮辱、诽谤性,不宜认定构成对张某的名誉权的侵害。但王某应践行诚信、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对待微信群中的言论,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邻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包某、刘某、万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声明应持续10日,每日发送一次)。如果3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在媒体上刊登,费用由3人承担。

同时,判决包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刘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万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被辱骂后保存证据

律师表示,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目前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此前已有在微信群骂人被判侵权成立的案例。

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张文静 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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