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女子骑电动三轮车撞人被拘,系肇事逃逸

2023-11-16 08:47 阅读
吉水公安

电动三轮车撞人后肇事逃逸

由于天色昏暗

无人看清肇事者

 

11月8日一早

吉安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接到一群众报警

称其在当天清晨5时许

在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

与文峰大道交叉路口

被一辆正在行驶的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

事故造成被撞人头部受伤

肇事车主趁被撞人不注意驾车逃逸

没有片刻停留

↓↓↓

 

事发后

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事故中队民警

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

民警查看了大量视频监控

发现肇事三轮车没有牌照等

明显的标志特征

给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

▲民警对事发路段进行视频排查

 

由于清晨车辆较少

通过多角度视频监控和缜密分析

民警判断肇事司机在县区一道路分岔口

将车辆驶入不起眼的小坡路

并将车辆藏匿于坡道上

 

经民警赶往现场查看

发现肇事司机

将车辆藏匿好后

还对车辆碰撞点进行了擦拭

▲民警在一坡道找到被藏匿的电动三轮车

 

经过蹲点守候

民警在当天中午1点左右

将前往车辆藏匿点的

肇事司机张某英抓获

▲肇事司机指认事故发生现场

 

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

张某英对其涉嫌肇事逃逸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通过办案民警8小时的连续奋战

该肇事逃逸案件

被成功侦破

▲肇事司机被治安拘留

 

11月13日

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肇事者

进行治安拘留

 

警方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

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

有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

认为逃离现场就可以躲避处罚

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往往更严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切不能心存侥幸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

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

尽己所能承担应付的责任

尽量将事故损伤降到最低

 

编辑:吴梦婷 审核: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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