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女子骑电动三轮车撞人被拘,系肇事逃逸
电动三轮车撞人后肇事逃逸
由于天色昏暗
无人看清肇事者
11月8日一早
吉安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接到一群众报警
称其在当天清晨5时许
在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
与文峰大道交叉路口
被一辆正在行驶的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
事故造成被撞人头部受伤
肇事车主趁被撞人不注意驾车逃逸
没有片刻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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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
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事故中队民警
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
民警查看了大量视频监控
发现肇事三轮车没有牌照等
明显的标志特征
给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
▲民警对事发路段进行视频排查
由于清晨车辆较少
通过多角度视频监控和缜密分析
民警判断肇事司机在县区一道路分岔口
将车辆驶入不起眼的小坡路
并将车辆藏匿于坡道上
经民警赶往现场查看
发现肇事司机
将车辆藏匿好后
还对车辆碰撞点进行了擦拭
▲民警在一坡道找到被藏匿的电动三轮车
经过蹲点守候
民警在当天中午1点左右
将前往车辆藏匿点的
肇事司机张某英抓获
▲肇事司机指认事故发生现场
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
张某英对其涉嫌肇事逃逸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通过办案民警8小时的连续奋战
该肇事逃逸案件
被成功侦破
▲肇事司机被治安拘留
11月13日
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肇事者
进行治安拘留
警方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
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
有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
认为逃离现场就可以躲避处罚
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往往更严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切不能心存侥幸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
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
尽己所能承担应付的责任
尽量将事故损伤降到最低
编辑:吴梦婷 审核: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