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捐”本质是罚款 换个马甲也不能自行其是
11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女士因公司的“乐捐”制度,公司13天内罚了自己1050元,与公司领导协商不畅辞职。
爆料视频显示,高女士在聊城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公司负责人实行“乐捐”制度,制定了周罚、月罚等处罚办法。"工作群里几乎每天都有人在被罚款。"高女士也质疑,公司“乐捐”罚款没有公开明细。高女士称,自己的底薪为3000元,一个月罚下来只剩下1000元工资。在爆料视频中,高女士自称,从月初开始,她在13天内被罚了1050元。(11月15日上游新闻)
乐捐原是自愿捐出钱款的意思。但是,时下一些企业、公司的乐捐已经演变成了变相对员工职员进行罚款,有员工因为受不了“乐捐”制度的“剥削压迫”而选择辞职、打官司的新闻屡见不鲜,乐捐引发的劳务纠纷影响,既破坏依法合理用工氛围,也侵犯了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更让社会对部分乐此不疲、热衷乐捐的企业感到失望,妨碍了相关企业的生产发展,以及内部氛围和外部形象的建设,带来不和谐声音和不良影响,甚至有损企业形象。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些企业开展乐捐活动,着眼于企业规章制度等“家规”的落实、执行,而要实现人人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通过罚款这样与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强硬管理,相比于宽松的口头警告教育,或许效果更为明显直接,更能起到震慑约束作用。一些企业、公司之所以在社会一片不赞同、不支持声音和内部不少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自行其是,甘愿冒踩雷风险,看重的往往就是乐捐罚款巨大约束力。这种乐捐,既增加员工违反纪律的成本,又强化公司管理效能,提升员工遵守纪律的主动,促进积极性提高。强压之下形成了一种严明纪律的工作氛围,从而推动了公司的发展进步。
可是,员工的纪律性、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公司的认同感,以及其他方面素质的提高,并非硬性的规定制度就能决定的,这需是良好的企业氛围,也和日常关心关怀,以及人性化管理有很大的关系。严明纪律,压实责任没有错,但强调规定制度的作用,不应该只满足企业单方面管理需求,还应该把员工的感受和收入等切实利益考虑进去,实施人性化管理,而不是粗暴简单的“以罚代管”,否则,就欲速不达,事与愿违。
根据法律专家分析,“乐捐”本质还是罚款,换汤不换药,还是对员工利益的克减。这有可能是企业试图规避法律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引起相当重视,坚决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黄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