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查获案值超700万元假“LV”箱包案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安徽奥某博公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KN95口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袁某梅、袁某平、张某华未经注册商标(“LV”箱包)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11月17日,江西法院发布5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刑事案例。
●生产销售不合格KN95口罩37万个获刑
段某某系安徽奥某博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销售KN95口罩,2020年4月2日,安徽奥某博公司、段某某安排人员将他人生产的KN95口罩委托安徽蚌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取得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2020年4月8日,安徽奥某博公司与上饶某公司签订KN95口罩供货协议,并于4月10日、18日分两批共计交付自行生产的KN95口罩37万个。经检测,上述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奥某博公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KN95口罩,销售金额132.6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本案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安徽奥某博公司缴纳罚金70万元;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另责令被告单位安徽奥某博公司、被告人段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82.6万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多名涉案人员获刑
2021年6月,被告人罗某、许某在未取得“MASKKING”“MK”“QRJOY”“RODEO”等电子香烟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销往俄罗斯、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地的电子烟制造订单,并交由被告人危某、李某、彭某、邓某等人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电子烟,销售金额393万余元。2022年初,被告人邓某还单独开设电子烟加工点,为罗某和许某生产25万支假冒“MK”“RODEO”电子烟,货值金额180万元。
2022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生产点共查扣3.6万支“MASRKING”、3.3万支“RODEO”、3.17万支“MK”、4.984万支“MKpro”、289支“QRJOY”成品电子烟。
本案是自《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江西法院审理的首例假冒电子烟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假冒电子烟生产、销售、非法出口等多个环节。
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危某、李某、彭某、邓某、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罗某、许某、危某、李某、彭某、邓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四年、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判决被告人王某等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购买App代理权后发展下线,被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阿拉丁神盒”App是一款具有手机在线影视播放功能的应用,通过网络传播视频平台的影视资源,手机用户在付费获取该App会员后,即可在线观看共计2531件(部)未经著作权授权许可的侵权影视作品。
2019年2月,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阿拉丁神盒”App的代理权,在同年3月至8月期间,其通过发展下线代理,实际获取非法所得14655元。2019年4月,张某某、陈某某分别向王某某支付398元取得代理权。张某某随后发展4个下级代理获取800元提成的非法所得,陈某某随后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的方式获取168元非法所得(卖出2个年卡会员、4个季卡会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00元、1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4655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8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68元。
●生产、销售、运输假冒“LV”箱包,三个环节均构成犯罪
自2019年1月起,袁某梅开设工厂并与袁某平等人合作生产假冒“LV”包。至案发时,袁某梅生产假冒“LV”箱包货值金额403.089万元,袁某平生产假冒“LV”箱包销售金额304.396万元。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华受袁某平、袁某梅等人的安排,在明知运送的货物系假冒“LV”包的情况下,负责开车运送并代收货款204万元,每车收取80元至200元不等的运费,违法获利4.8万余元。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梅、袁某平、张某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运输、打包、送货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分别判决袁某梅、袁某平、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八个月、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出资生产假冒“药都仁和”等注册商标产品,“牵头人”获刑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系“药都仁和”“仁和”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并授权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韩熙美白祛斑霜”上使用“药都仁和”的商标。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杨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资生产假冒“药都仁和”等注册商标的“韩熙美白祛斑霜”“仁和匠心丹参芦荟祛痘凝胶”等产品并销售,销售金额36万元。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2.5万瓶尚未销售的“药都仁和韩熙美白祛斑霜”,货值金额2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首并积极对权利人进行赔偿。
万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