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售“肉毒素”?铜鼓县一人被判刑

2024-02-23 18:42 阅读
铜鼓县人民法院
 
 

随着“颜值经济”快速增长

肉毒素被广泛用于除皱美容

是爱美人士的福音

但是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动起了歪心思

偷偷售卖诸多来历不明的肉毒素

借此牟取暴利

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平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平明知其上线俞某志(已判刑)无销售医美产品资质、不能提供所销售“肉毒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情况下,仍通过转发俞某志销售“肉毒素”等医美产品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对外公开宣传,称“肉毒素”有祛皱、瘦脸等功效,购买者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易下单后,由俞某志代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韩国厂家生产的“粉肉”(“MEDITOXIN”A型肉毒毒素)、“白肉”(“BOTULAX”A型肉毒毒素)等7种肉毒素。刘某平通过上述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萱、张某连(均另案处理)及微信好友“初缘总部”等24名全国各地客户销售肉毒素,共计销售375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315元。 

 
法院审理
 

铜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注意自我保护

全面了解医疗美容服务风险

注意核查

医疗美容机构、医师、产品资质

不轻信广告宣传

不贪小便宜

  警惕“美丽陷阱”!

 
 
 

 

编辑:吴梦婷 审核:李薇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