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啤酒起诉“鸟苏”啤酒!判了
产自新疆乌苏市的乌苏啤酒颇受消费者欢迎,也引来“高仿”产品,如“鸟苏”啤酒。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将“鸟苏”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各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查明,新疆乌苏啤酒公司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编辑:张文静 审核:倪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