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4-06-05 20:52 阅读
江西法院

江西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2023年,江西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168件,以最严法治严厉打击涉长江、鄱阳湖流域环境污染案件;聚焦本土文物保护,织密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网;强化服务营商环境,宽严相济引导污染企业合规整改;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刑”两法衔接。其中,“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刘某庆等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国的第10个六五环境日。值此之际,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指引功能,引领社会环境保护共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绿色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发布十起2023年度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打击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惩盗掘古文化遗址、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助力企业合规改革和行业绿色转型等案件。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善作为”的新要求,坚持能动履职,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努力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全方位创新发展“江西模式”,全力护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目录

1

余某琼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2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吕某明等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

柯某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

刘某乐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

刘某恒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

廖某明、廖某燕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8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9

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案

10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诉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余某琼等7人盗掘

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余某琼等结伙采用徒手挖掘的方式,9次潜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德镇御窑厂实施盗掘,并将盗掘的部分遗址文物出售于被告人黄某武、操某广(另案处理)。后余某琼等人为避开御窑厂保安巡逻以方便作案,商议由被告人余某福应聘至御窑厂担任保安,余某福2021年12月入职后主要负责夜班巡逻,后余某福利用巡逻的便利3次通知余某琼等人前往御窑厂盗掘古瓷片,后出售于黄某武、操某广,所得赃款由参与被告人均分,7名被告人共非法获利117400元。


2022年1月,被告人余某琼、余某友、梁某、余某万、余某福、黄某武、冯某兴先后被抓获归案,并依法从余某琼等人住处扣押数量不等的陶瓷片。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从余某琼处扣押的7片景德镇窑口宣德红釉瓷片,可拼合,修复成器,为三级文物;从操某广处扣押其抵押在熊某处的2个景德镇窑口明红釉壶盖,无磕碰,为完整器,为三级文物,其他均为一般文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琼、余某友、梁某、余某万、余某福、冯某兴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德镇御窑厂,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武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依法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余某琼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000元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黄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文物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次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引发的刑事案件。景德镇市现存大量古代窑遗址,对陶瓷文化研究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其中景德镇御窑厂最负盛名,作为元、明、清三代专为宫廷生产瓷器的皇家窑厂,是景德镇城市的“根”与“魂”,并于2006年经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入选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目前景德镇市正以御窑遗址为核心全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御窑遗址,景德镇御窑厂成为盗掘重灾区。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琼与余某友等人通过翻越护栏潜入景德镇御窑厂,彼此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甚至为掩盖犯罪行为,指使同案犯应聘御窑厂保安,从而形成内外勾结,“探、掘、盗、销”一条龙犯罪产业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重拳出击,不仅体现了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保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而且正面、积极地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陶瓷遗址历史文化价值,对警示、震慑盗掘文物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

吕某明等污染环境、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明等3人作为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以来,铜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的烟尘、渣灰撒落在厂区地面,加上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和生产后的废渣乱堆乱放,导致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水通过排水口、水沟排放到厂区外的水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检测,排水口水样中铅超标17.35倍,镉超标254倍,厂区外一号循环池镉超标30倍,二号循环池镉超标36倍,多种重金属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此外,2011年,铜业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兴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计100.5356亩。案发后,铜业公司递交了企业合规申请,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科学可行的合规计划,重点就环保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在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铜业公司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与政府磋商后自愿赔偿生态损害金768万余元,公益造林101亩,为非法占用的27.17亩农用地完善了用地手续,对非法占用的其余地块全部退出使用并在原址上补植复绿。同时,铜业公司建立了废气、废水、固废、危废管理制度,并对原址厂区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全面拆除,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重建厂房。


裁判结果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铜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镉、铅等重金属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铜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吕某明、胡某惠、叶某清对铜业公司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负有主管责任,构成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铜业公司、吕某明、胡某惠、叶某清在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基本完成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依法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吕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胡某惠、叶某清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案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司法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实“两个不动摇”、平等保护的务实举措。本案中,铜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镉、铅等重金属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吕某明等3人作为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切实考虑了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因涉案而垮掉”的要求,依法审查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整改予以肯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企业环保合规整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对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判处缓刑。本案对督促涉案企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柯某利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某利承包水塘(田)用于种植莲藕,因藕田常被野猪破坏,遂与唐某兵商定共同出资在藕田内布设电网来捕猎野猪。柯某利陆续网购了电瓶、逆变器、绝缘杆等设备并在藕田内采取夜间通电、定时开关电闸措施布设电网。2023年1月7日,柯某利发现电网猎到野猪,遂联系唐某兵来帮忙处理。唐某兵捆绑野猪腿时被电网上的余电打倒。柯某利即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经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唐某兵已死亡。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兵系被电击致死。柯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唐某兵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柯某利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利在开放性场地私设电网狩猎野猪,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柯某利案发后主动报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柯某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柯某利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柯某利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有力维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审理工作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法理情相融合,对被告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也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为非法狩猎行为致人伤亡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对意图非法狩猎者具有警示威慑作用。



案例四

刘某乐等27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月1日起,江西省鄱阳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捕。2020年3月,南昌县某镇政府、新建区某乡政府与渔民分别签订了退捕补偿协议书,被告人刘某乐等18人分别签订了上述协议,并领取了国家补偿款。2020年6月至9月28日期间,刘某乐等17人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定置网等禁用工具在鄱阳湖禁捕水域实施捕捞,之后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运到码头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万某玉等7人,其中万某玉等人收购渔获后,直接将渔获物转卖给事前联系好的被告人吴某明等3人。期间,舒某明先期与万某玉等人属合作关系,从中分取利润,后期,舒某明与万某玉等人解除合作关系,直接从吴某明处收取渔获物转卖,赚取中间差价。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乐等17人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被告人万某玉等7人经事先联系,明知是刘某乐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予以收购、转售,并分别形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链条。依法判处刘某乐等26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判处陈某红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万某玉等人赃款及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2164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刘某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56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万某玉等9人手机各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27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鄱阳湖禁捕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并售卖渔获物引发的刑事案件。鄱阳湖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对于调节长江水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鄱阳湖“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岸人民遵守禁渔规定,鄱阳湖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到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鄱阳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27名被告人有的是渔民,有的是鱼贩子,有的还是二道鱼贩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结成团伙,事前通谋,分工协作,形成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的固定犯罪模式,采用地笼网等掠夺性、毁灭性的方式非法捕捞,严重损害鄱阳湖水域渔业生态平衡。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行贯彻宣传。通过本案,进一步增强了鄱阳湖流域民众对于“十年禁渔”政策的认知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五

刘某恒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恒使用天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进口动物制品,并办理了行政许可及收藏证。刘某恒在明知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了进口的动物制品仅限于个人收藏,不得用于商业或者非商业活动的规定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和广州两地,向郑某(另案处理)出售了11张虎皮、1张豹皮、3组象腿凳子(4个为1组),郑某在购得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后出售给章某、聂某(均另案处理)等9人,并由购买者直接转账至刘某恒指定的账户。2021年6月2日,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刘某恒抓获。经鉴定,案涉动物制品价值超过900万元,刘某恒非法获利共计180万元。案发后,刘某恒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80万元,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其他犯罪线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恒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违法获利180万元,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超2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恒具有立功情节及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获利180万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法出售行为及其背后的罪恶交易链条,会直接导致猎杀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坚决以司法之力铲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即使办理了行政许可及收藏证,也不得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用于商业或者非商业活动。本案中,案涉的老虎、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人民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悔罪表现和量刑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牟利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屏障。



案例六

廖某明、廖某燕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廖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承揽了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9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的油漆渣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置业务,其子廖某燕负责驾驶货车,两人至上述家具制造企业装运油漆渣、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后,偷偷倾倒于赣州市南康区工业五路等地的垃圾站、崇义县扬眉镇路边的山坡下。廖某明、廖某燕共非法装运、处置油漆渣、油漆桶等危险废物128.5吨。经鉴定,本案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1312512.96元。案发后,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8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认缴生态损害修复金1253012.96元、鉴定费188932.79元。廖某明、廖某燕与崇义县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共同缴纳了生态修复金59500元和鉴定费11067.21元,且共同退赃1214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廖某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某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廖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廖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2万元。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宣判后,因本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来源于南康19家家具制造企业的废油漆渣、油漆桶,为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崇义县人民法院向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要求健全完善协会会员环保自律机制,对家居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加强技术指导。南康区家具协会针对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开展了家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在全行业推行“油改水”,有效推动了家具制造行业绿色转型。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中,19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负责人明知油漆渣、油漆桶系危险废物,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仍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经营资质的被告人廖某明随意处置,家具制造企业与处置危险废物的被告人均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有利于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同时,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个案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源头治理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预防,及时向家具企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有效提升了家具企业的环保意识,推动了家具行业的绿色转型,号召全行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了“审理一个案子,教育一批企业,推动一个行业发展”的效果。



案例七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等4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20年12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矿业公司矿山生态修复推进不力的问题。从2017年起,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走上破产之路。2022年12月,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矿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大余县人民法院聚焦环保治理问题症结,对症施策,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积极推进大余县洪水寨坑口钨矿的科学发展及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有效推动了企业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破产重整过程中,在碳酸锂价格高位时,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为矿业公司实现腾笼换鸟、新旧动能转换打下坚实基础。现如今,矿区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及环保整改工程已经通过了省级专家组验收并进行了销号,矿山复产亦在有序推进。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业公司等4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破产办理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助力营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的典型案例。一是突出了能动履职司法理念。在受理破产案件前,法官深入企业走访,了解到企业存在生态修复及生态修复资金短缺的问题,提前与意向投资人联系,由意向投资人垫付生态修复资金,有力缓解生态环境治理费用“筹集难”问题,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快速治理和修复,同时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难落实问题。二是明确了生态保护职责。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若未及时推进,则难以办理采矿权延续和推进矿山复产。管理与处置环境瑕疵财产是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本案中,人民法院增强责任意识,督促管理人积极摆正履职理念,对矿区生态修复问题进行主动核查、积极应对,最终将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三是提升了企业环境治理能力。矿区废水渗透,势必影响附近居民的安全用水,案涉企业根据生态修复的需要,制定三级分流堤坝、淋溶水收集池建设方案,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雨水与含重金属的淋溶水分流及废水的全面收集,促使废水处理全流程在线监控、自动检测,提升了自身废水处理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案例八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诉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和开发。2019年至2020年年底,农业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官桥村山场林地进行动土施工、开垦平整。2021年11月19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就农业公司等的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农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薛某强等被分别定罪处罚等。2023年7月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农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受理。经司法鉴定,农业公司非法采伐林木所破坏的344.4466亩(22.9631h㎡)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共计525.99万元,其中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对采伐迹地采用人工更新的方式恢复植被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费用为43.85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业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官桥村山场林地进行动土施工、开垦平整,导致植被遭到破坏,土壤直接裸露,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尚失,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农业公司对被破坏的344.4466亩(22.9631h㎡)林地按照赣钧正所[2022]生态鉴字第07号司法鉴定意见的修复标准予以自行修复并抚育管护二年;若未按照要求修复和管护林地,则应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修复费用43.85万元;农业公司赔偿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525.99万元(含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该款支付至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农业公司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支出的鉴定费8万元;农业公司在《萍乡日报》等市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内容应由法院审定。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伐毁坏林木而损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推进,环境资源被赋予多元化的生态价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工作原则中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本案中,被告公司虽然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必须进行严格追责。判决根据专业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林地被破坏的范围,生态环境恢复的周期,受损林地在固碳增汇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将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特别是林业碳汇价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内,落实了《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全面担责有效解决林地破坏违法成本过低而无法得到有效惩戒的问题。程序上,本案审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履职,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生态环境部门观摩旁听,将庭审开成一堂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公开课,亦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罗某诉江西省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安县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安县发改委)因罗某利用家庭宽带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多次联系罗某,告知其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罗某不同意。2022年8月,吉安县发改委作出《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整改,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吉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安县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和整改通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裁判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对其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吉安县发改委在多次告知罗某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罗某拆除相关采矿设备予以整改,并无不当。吉安县政府对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罗某关于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民个人在家中利用计算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典型案例。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应予以否定性评价。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责,强化对企业、个人环境责任主体的司法监督,对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现代环境治理,争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诉宜丰县城市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20年8、9月份,宜丰某余土调剂公司(以下简称余土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租赁宜丰县桥西乡前头村连苦瓜山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2021年1月22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21年3月29日,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称其于2021年3月9日对余土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余土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余土公司立即认真落实整改,并督促余土公司完善消纳场手续及设施。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7、9月多次到现场复核,发现宜丰县桥西乡前头村连苦瓜山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点未整改到位,现场仍堆填大量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并且尚无任何审批手续。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南昌航空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进行专家评估后认定建筑垃圾长期堆放对当地地下水、树木和草本植物以及周边空气、土壤造成了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宜丰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1年10月27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继续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宜丰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宜丰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对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清运垃圾,也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建设,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建筑垃圾仅小部分被清运,大部分建筑垃圾被填埋,环境污染并未完全消除,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上述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宣判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易引发扬尘污染、土地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具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应依法、及时、全面、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本案中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所行动,但未能完全消除相关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仍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认定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及时督促责任部门将补救措施落到实处,有效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为城市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增强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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