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2024-08-08 15:07 阅读
上饶市公积金

关于调整上饶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对高品质住房的新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试行“可提可贷”购房政策。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在购房当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无成套住房(无独立厨卫),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职职工,贷款上限调整为80万元,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职职工,贷款上限调整为70万元,存贷比按照20倍执行。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三孩家庭或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的家庭,在贷款上限的基础上,贷款额度上浮20%。

  (四)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在上饶购房可享受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存贷比等政策待遇。

  (五)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统一调整为贷款发放额的2%。

  (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结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在次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次政策调整暂定试行期一年,从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

  (八)本次政策调整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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