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10年后离婚,女方想分割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法院判了

2024-11-27 18:19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赖春文 何瑾二婚夫妻分居10余年后妻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收入此时男方不乐意了自己辛苦半辈子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2008年底,阿英与阿强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前均育有一子。阿英无固定工作,阿强在某公司上班,2020年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

  2012年1月,阿英外出广东务工,2年后回到全南,与阿强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阿英住在阿强婚前购买的房子,该房水电费一直由阿强负担至2020年6月,阿强退休离开全南后,则由阿英自行负担水电费。

  阿英自20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另查,2020年6月,阿强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之后阿强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撤回了起诉。

  2023年12月,阿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结婚以来阿强50%的工资即30余万元,事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阿强补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以感情为基础。因原被告均属二婚,婚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准予原告阿英与阿强离婚。

  关于阿强是否应当补偿20万元的问题。首先,关于阿强的收入,应考虑其已经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费用,阿英的证据不能证明阿强现在仍然存有十余年来的工资等款项。其次,因为阿英与阿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的收入合二为一,混合使用的时间较短,彼此经济相互独立的时间较长。最后,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以及阿强承担了2020年6月份之前阿英的水电费等因素,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阿英主张补偿20万元的诉求过高,法院无法支持,法院判决离婚后阿强补偿阿英4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其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灵活调整,平衡利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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