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10年后离婚,女方想分割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法院判了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赖春文 何瑾)二婚夫妻分居10余年后,妻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收入。此时男方不乐意了,自己辛苦半辈子,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2008年底,阿英与阿强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前均育有一子。阿英无固定工作,阿强在某公司上班,2020年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
2012年1月,阿英外出广东务工,2年后回到全南县,与阿强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阿英住在阿强婚前购买的房子,该房水电费一直由阿强负担至2020年6月,阿强退休离开全南后,则由阿英自行负担水电费。
阿英自20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另查,2020年6月,阿强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之后阿强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撤回了起诉。
2023年12月,阿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结婚以来阿强50%的工资即30余万元,事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阿强补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以感情为基础。因原被告均属二婚,婚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准予原告阿英与阿强离婚。
关于阿强是否应当补偿20万元的问题。首先,关于阿强的收入,应考虑其已经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费用,阿英的证据不能证明阿强现在仍然存有十余年来的工资等款项。其次,因为阿英与阿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的收入合二为一,混合使用的时间较短,彼此经济相互独立的时间较长。最后,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以及阿强承担了2020年6月份之前阿英的水电费等因素,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阿英主张补偿20万元的诉求过高,法院无法支持,法院判决离婚后阿强补偿阿英4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其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灵活调整,平衡利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