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年会上饮酒身亡,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又到岁末年尾时
年会聚餐等各种庆祝活动少不了
但把酒言欢的同时
一定要防止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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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初
上海一公司男员工
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
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顾
45岁的陆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2024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
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随便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敬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严法官称,据公司表示,陆先生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去,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上。
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留着第二天打趣。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散场离开时却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陆先生当晚就被确认死亡。
于是,陆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陆先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方认为
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敬酒期间,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劝酒行为。陆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陆先生家属认为
陆先生倒在地上的姿势,不是正常状态且躺倒在地上后,至少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人管他。公司没有及时注意到陆先生的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饮酒过量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的认识。在本案中,陆先生从外地赶回来,在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四处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对于死亡后果,陆先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可能有伙伴表示疑惑:
年会喝酒身亡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答案是不能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聚虽欢乐
但喝酒千万莫贪杯
更不要盛情劝酒
醉酒不仅伤身
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