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超市老板非法储藏危险物质被行拘

2025-01-10 20:07 阅读
南昌消防综合应急管理部、红谷滩大队

1月7日

南昌市一超市老板

非法储藏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事发当日,南昌市红谷滩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辖区开展检查。中午1时左右,执法人员在对一家芙蓉兴盛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非法储存了一批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将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转移到安全场所进行存放。

经调查,超市老板万某某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红谷滩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切实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稳定的春节。

南昌消防提醒:在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起来。然而,烟花爆竹作为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如需购买烟花爆竹,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遵守当地燃放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岁末年初
特别是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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