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案一审宣判

2025-01-24 16:28 阅读
人民日报

1月24日,记者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一案,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据了解,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此前,反兴奋剂中心在调查血液回输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吉林体育学院原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者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原教练员刘某引诱、教唆、欺骗即将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以在医疗机构输血的方式使用禁用方法,并从中牟利。二人的违法活动不但严重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严重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公平竞争的体育环境,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中所涉的部分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因此,反兴奋剂中心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兴奋剂历来是体育领域的毒瘤,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严重危害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本案是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涉兴奋剂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对推进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和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展现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铤而走险使用兴奋剂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一审宣判,为有效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司法裁决依据,引导体育从业者及相关人员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兴奋剂;有效维护干净参赛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权利,牢固树立“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构建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体育环境;有力维护国家荣誉,推进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体育强国建设,促进国家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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