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非儿戏,签字即担责
“我就是个担保人,凭什么让我还钱?”
面对广昌法院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50多岁的邓女士仍固执己见。然而,法律不容儿戏!工作人员依法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邓某银行账户采取司法扣划措施,最终促成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何某某申请执行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某某购买货物未支付货款8万元,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案外人邓某自愿对该案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某也签订了担保书,并对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范围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
履行期届满后,饶某某迟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邓某则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没有还款义务”,消极应对。
执行干警多次催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都置若罔闻,遂追加担保人进入执行程序,在对邓某账户进行总对总网查后,发现邓某账户内的存款足以偿付案件标的,立刻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该款项,至此该案件执行完毕。
“本以为担保人只是走个形式,没想到真要担责!”邓某懊悔不已。
法官说法
担保需谨慎,签字担保意味着法律责任,切勿因人情随意担保。在执行实践中,执行阶段的担保人,在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执行该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或其财产。但要构成执行担保,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还不够,还需要担保人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时候,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对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范围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如担保成立,担保人若逃避履行,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的风险,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