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司机肇事逃逸致人重伤,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2025-04-16 18:02 阅读
上栗县法院

  很多人认为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实际上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

  近日,上栗县法院联合县交警大队、县检察院在上栗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解纷分中心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

  2024年11月,林某驾驶小轿车在某村道行驶时不慎将黄某撞伤,事发后,林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未报警,当日晚上十时左右,黄某家属报警。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经上栗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经评定造成两处九级伤残。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在林某投保时作了提示说明,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因逃逸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移送上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取得谅解,林某主动垫付黄某部分医疗费,希望能够与黄某达成和解。

  2025年4月1日,上栗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交警大队在上栗县交通事故多元解纷分中心联动调解,从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情理与法理等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协商一致。

  4月9日下午,县交警大队、县法院再次在县交通事故多元解纷分中心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历经四小时的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于黄某的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6万元,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林某另行赔偿13万元。在收到林某的赔偿款后,黄某出具谅解书。经回访,林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与县交警大队联合设立上栗县交通事故多元解纷中心是上栗县法院深入推进多元解纷的一项务实举措,通过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头,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交通事故类矛盾纠纷“一站式”高效化解。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作为投保人,应细致审阅保险条款,了解产品详情,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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