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零容忍 司法护平安

2025-05-06 17:35 阅读
石城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5日,石城县某学校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小汽车与闭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06.13mg/100ml,经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月17日,温某某主动赔偿闭某某经济损失13360元并获得谅解。日前,石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温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某在公共交通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尤其在校园周边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显著,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隐形杀手",校园周边更是未成年人聚集的特殊区域。本案中,温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已对师生及家长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法院通过"刑事处罚+经济惩戒"的双重制裁,彰显对酒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石城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手握方向盘,须臾不可懈怠;心中存法度,方能平安出行。让我们共同守护校园安全,共建文明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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