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游乐场被踢伤眼睛,法院判肇事男孩全责
孩子在游乐场受伤,谁应承担责任?2024年7月25日,9岁的曹小彤(化名)在儿童娱乐场被11岁的江小雨(化名)踢伤眼睛。面对后续高昂的修复手术费用,江小雨的家长拒绝承担并否认踢伤。无奈之下,曹小彤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江小雨承担100%责任。
案情:游乐场游玩被踢伤眼睛
2024年7月25日,小曹夫妇的女儿曹小彤在青山湖区某儿童娱乐城玩耍,弯腰捡积木时被同在一起玩耍的小男孩江小雨踢伤眼睛。
事发后,江小雨奶奶带着江小雨向曹小彤道歉。随后,江小雨奶奶陪同曹小彤前往附近某诊所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此后,江小雨家人两次陪同曹小彤先后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和复诊,并支付了医疗费。得知曹小彤被诊断为“左眼眶骨折、左眼眼外肌损伤、左眼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需住院进行整形修复手术治疗且手术费用较高后,江小雨家人便不予配合,小曹夫妇无奈报警救助。7月30日晚,在派出所出警调解过程中,江小雨家长改口辩称曹小彤受伤与江小雨无关,派出所调解无果。
“既然对方拒绝主动承担责任,也不接受调解,那就请律师打官司,一定要为女儿讨个公道。”小曹夫妇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
陆燕律师在了解事情基本情况后,迅速制定了详细的证据收集方案,“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该案的难点是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调公共视频,且没有目击证人,虽然在此前的多次沟通中,江小雨及其家属承认了踢伤眼睛的事实并支付了前两次就医的费用,但在得知视频已被覆盖后却矢口否认。
判决:踢伤眼睛事实成立,承担全责
2025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无公共视频直接证明系江小雨踢伤曹小彤,但结合事发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多次治疗经过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曹小彤的眼睛确系江小雨踢伤。江小雨应当对其行为造成曹小彤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江小雨承担100%的责任,赔偿曹小彤各项损失41780.03元,儿童娱乐城在江小雨侵权赔偿责任40%即16712.01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截至目前,江小雨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第一时间求助法律并相信法律,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最终能获得胜诉。”5月15日,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的小曹夫妇将一面印有“人民好律师 群众贴心人”的锦旗送到陆燕、周勇律师手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