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合伙经营亏损后,退伙款应如何计算?
2025-05-20 15:43 阅读
贵溪市人民法院
5月1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后妥调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依法化解双方争议。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合伙经营某项目,双方仅口头约定合伙事项。其后,原告甲某因故提出退伙,因双方对退伙款金额存在分歧,原告甲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某向其返还退伙款7万余元。受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核实案情并与双方耐心沟通,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乙某表示因经营亏损,经计算后仅能向被告甲某退还4万余元,而原告甲某则主张亏损不应由其分担,认为被告乙某应全额向其返还退伙款,双方因此反复争执。
为推动该案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及双方诉求,向原被告充分阐明与合伙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耐心解答其疑问,重点纠正被告乙某的认识误区,告知其合伙经营既要共享利益,也要共担风险。考虑到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出资比例和亏损金额,在依法核算的前提下多次组织双方协商。经积极调处和开庭审理,双方于16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乙某一次性向原告甲某返还退伙款4.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某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将该款项当场兑付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