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一走了之?法院:必须还!

2025-07-16 16:35 阅读
丰城法院

  工作不开心,直接走人,然而,随意离职,真的可以一走了之吗?近日,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离职员工全额返还原公司代缴的2800余元社保费用。这起案件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被告张三从原告公司主动离职。在没有任何有效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公司为避免被告张三社保断缴导致公司受处罚,无奈为其继续代缴了4月至7月的社保费用,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合计2896.77元。

  后原告公司向丰城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被告张三离职当日起解除。原告公司认为,因法院已确认张三于4月离职,公司无义务为张三缴纳后续3个月的社保,张三理应返还该笔费用。但原告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遂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

  丰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双方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三离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义务再为其缴纳社保,该代缴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丰城法院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公司代缴的该笔社保费用共计2896.7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

  1. 离职不是“甩手不管”,法律义务要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双方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其中则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清算,若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额外支出(如多缴社保),员工需承担返还责任。

  2. 社保断缴风险,不能全甩给公司。

  有些员工认为:“社保断缴是公司的事,与我无关。”但实际上,社保缴纳是双方义务:

  公司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缴纳;

  员工责任:离职后应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或自行续缴。

  3. 随意离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本案中,员工因未主动处理社保问题被判决返还代缴费用。实际上,若员工离职时故意不履行交接义务,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拒绝归还公司财物(电脑、重要文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职务侵占罪等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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