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店主去搬水 买香烟不付款——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

2025-08-01 09:02 阅读
大江网-新法治报原创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张田美 邓婕 记者江国稳) 胡某某的微信余额只有0.88元,可他却在9天内先后“消费”了7000余元。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胡某某骑非机动车4次抢夺他人财物,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10月13日,在鹰潭市信江新区,1名戴头盔的中年男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陈某的便利店门口,进店后便开始询问几款香烟的价格。

  随后,该男子要求购买2条软“中华”香烟和2包“和天下”香烟。在该男子拿手机准备付款时,表示要再买1箱矿泉水。陈某随即告知男子总价为1437元,并在示意男子付款后就去搬水了。当陈某将矿泉水搬上该男子的电动自行车后,男子骑车扬长而去。

  后来,陈某没有听到收款的语音播报,便骑车追赶。但寻找未果,陈某遂报警。

  当警方找到该男子胡某某后,他已经将非法获得的香烟以1300元的价格转卖给另一家超市。面对民警,胡某某谎称其是因为疏忽导致支付未成功。民警要求其补付货款。胡某某东拼西借了137元,连同非法所得的1300元将货款补足。

  10月17日,胡某某来到鹰潭市月湖区湖西路某烟酒店,同样以购买1箱矿泉水的套路,抢夺了2条软“中华”香烟及3包“和天下”香烟。18日,胡某某再次作案一起。22日,当胡某某在进行第4次作案时,被警觉的店主提前发现,而作案未遂。经江西省烟草公司鹰潭市公司出具证明,胡某某4次作案购买香烟的建议零售价总计7300元。

  辖区内发生的多起类似报案让办案民警警觉,经调查,嫌疑对象正是胡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1日至12月9日,胡某某的微信余额一直是0.88元;另一张在其名下的银行卡已于2023年7月12日被销户作废;同时,支付宝没有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3日的相关记录,且可用余额为0元。

  由此可见,胡某某并没有通过移动支付购买香烟的能力。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胡某某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胡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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