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空调能领高温津贴吗?——南昌公布高温津贴纠纷典型案例

2025-08-04 09:10 阅读
大江新闻-新法治报原创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胡胭胭 李连连 新法治报·赣法云 实习生杨丽华 记者方维芳)眼下正值酷暑,各地陆续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部分企业仍是“纸上清凉”。近日,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布3起高温津贴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配有空调也要支付

  王女士于2024年初入职南昌某制造公司,在车间从事流水线生产作业,在职期间公司未向其支付过高温津贴。2025年年初,王女士因故离职后,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高温津贴。公司对此辩称,高温期间各生产车间均配有空调,因此公司无需向王女士支付高温津贴。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直接以车间内有空调为由拒绝向王女士支付高温津贴行为违法,应向王女士支付2024年的高温津贴800元。

  仲裁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不区分气温,只区分岗位性质,是否为从事室外作业、高温作业和室内非高温作业三种性质。本案中,公司未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视为其选择按月发放。王女士的工作环境为室内非高温作业,公司应向其支付2024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

  维护自身权益要及时

  2012年5月,熊先生入职江西某材料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发放高温津贴,其也未向单位主张过高温津贴。直至2025年2月,熊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入职以来的高温津贴,被拒后,熊先生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对此,公司称可以支付熊先生2024年的高温津贴,但认为2012年至2023年的高温津贴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熊先生主张的2012年至2023年的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仅支持其2024年的高温津贴。

  仲裁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高温津贴属于特殊性福利,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本案中,熊先生入职后在2012年至2024年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高温津贴,其2012年至2023年的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

  未足额发放津贴要补齐

  2023年10月13日,项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原料场取样员。2024年9月30日,双方经协商离职。离职后,项先生以公司未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等事由申请劳动仲裁。对此,公司表示已按月支付高温津贴,无需再次支付。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项先生2024年的工作岗位为原料场取样员,公司应按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的标准即300元每月发放项先生2024年度高温津贴,而公司仅按照200元每月标准发放,应予以补足。

  仲裁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高温作业的,从2018年起,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本案中,公司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故应对差额400元予以补足。

  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替代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7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2025年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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