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注意,共同担保不等于必然共同担责
2025-08-04 15:04 阅读
新干县人民法院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王某军、李某共同偿还公司为二人垫付的银行债务,被告儿子王某明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驳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2023年6月,王某军、李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49万元,某公司及王某军、李某儿子王某明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军、李某未及时清偿贷款,某公司代其偿还了剩余银行贷款本息。
之后,某公司要求王某军、李某归还上述款项,但二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偿还代偿款,并要求担保人王某明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军、李某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作为保证人的某公司为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后,依法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某公司与王某明在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时,并未约定可以相互追偿,且双方未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故某公司主张王某明承担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并不意味着一方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绝对性地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应以担保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或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捺印的行为为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