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万权全媒体记者王琴红、实习生徐远航报道:2025年,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江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建筑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消防器材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违法案件。日前,第二批6个典型案件公布。
1、赣州市运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2025年5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运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备样)1.25米、罚没款779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转办单,反映赣州市运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为2600x960x50mm岩棉)”经抽样检验,金属面材(基板厚度)和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是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生产,共计生产260米、生产成本22元/米,共销售258.75米(含被抽样1.25米)、销售单价26元/米,其余备样1.25米(封存于当事人处)。当事人已将售出的257.5米不合格批次进行了召回并做销毁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经营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件,绝非小事。其核心意义在于从源头上掐断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点,是保障建筑本质安全、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关键前哨行动”。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标准的有效性,同时通过“良币驱逐劣币”维护了行业健康生态,落实了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安全效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
2.乐安县凯驰电动车车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5年5月27日,抚州市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安县凯驰电动车车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21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2日,抚州市乐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专项检查时发现,凯驰电动车车行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的一辆标示为“绿源”牌的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加装改装加长坐垫和侧护盖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后,从流动商贩处购进零配件(坐垫和侧护盖)自行对其进行加装改装,主要目的是让消费者感觉车辆大方美观、方便使用,从而便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乐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方面,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改变了原产品属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仅会导致车辆安全性能不可靠,还容易在超速行驶时发生自燃和车身断裂等事故,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非法改装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查处这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有效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净化市场环境。
3.乐平市众埠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赣供”牌复合肥料
2025年6月23日,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众埠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罚没款8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在“护农打假”专项行动中,依法对乐平市众埠供销合作社销售的“赣供”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复合肥料的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和产品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4吨,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护农打假”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主动抽检,精准发现并查处了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春耕备耕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该案的查办,不仅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对农资产品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4.吉安县桐坪义安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2025年3月30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桐坪义安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监察人员对吉安县桐坪义安液化气站进行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和调查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充装了7只非自有产权气瓶,该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中关于“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经营,才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力地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
5.永安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
2025年4月29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鼓县永安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水带6卷、罚没款96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J03243938)1份,显示铜鼓县永安消防器材服务部被抽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进购涉案产品7卷,库存为5卷,已销售2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公共安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合格消防产品最直接的危害便是无法在火灾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能够及时清除市场上的“问题产品”,将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也能够提升城市整体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6.渝水区人宇厨具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025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人宇厨具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6个、罚没款141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 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共购进7个,销售1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通过实时监测环境可燃气体浓度,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设备。不合格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有力整顿了工业及商业安全设备销售市场,不仅对违规店铺依法严惩,更向全行业传递了强烈警示信号,有力推动市场向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