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不成而起诉,法院如何判?
2023年4月,郭某注册成立本案被告江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原告张某入股该公司,认缴出资额40万元,持股比例20%。因长期未能获得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充分披露,公司长期亏损且欠付较多款项,原告关切公司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职责、滥用职权或不当管理的行为,遂于2024年11月向被告邮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主张行使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遂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表、利润表)备于公司实际营业地,供原告张某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于公司实际营业地,供原告张某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1.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简单来说,股东知情权,就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权利。
2.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之诉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且需要经过一定前置程序,即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先向公司提出查询申请,公司未回复或者拒绝查询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经营的基础性权利,如若无法得到保障,股东权益将沦为“纸上权益”。依法、依规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有助于股东保护自身“钱袋子”,更能推动公司提升透明度、规范运作,实现股东与公司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