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保单?
当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能否被视为财产被执行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被执行人保险保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陈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多次催收,陈某仍未偿还借款。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应偿还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25年6月9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陈某银行账户中只有少量存款且房产亦为轮候查封,但其名下有多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陈某本人。执行法官遂向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了保单现金价值76000余元予以偿还本案相应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官提醒】
保险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属于“其他财产权”的范畴,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其现金价值属于可执行范畴,法院可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冻结、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