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一公共绿化遭遇砍伐式破坏各监管部门无视
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与绿茵路交汇口处丰和都会1号楼前的公共区域以及丰和中大道西侧此段路,数棵小区公共绿化树木及道路绿化树木被齐头剪断,将近枯死,附近的1米以外的道路和小区均未有任何类似的修剪现象,可见不是城市园林部门的正常合法修剪,疑为附近商户私自修剪,此区域内原供业主活动的草地也逐渐被非法停车压死并被商户使用水泥填补供非法停车用,休闲的假山石凳也近乎灭绝,本小区交付使用始,此区域空地,除了方砖、大理石砖、鹅卵石小道以外,无任何水泥地面,现水泥地面原来均为规划备案的绿化草地假山等,车辆碾压草地的现象目前依旧持续,执法部门可以调阅该区域规划图核实,及时叫停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绿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根据《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3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上述单位绿化及道路绿化“均属城市绿化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项目。”如有违反依据《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27条、28条、30条、32条、35条、41条,“城市其他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不分权属,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二)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赔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5倍的树木;未经同意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枝的,可以并处赔偿费2倍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并处赔偿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年上半年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上海市民修剪自家院内的树木吃巨额罚单正是依法执法维护法治尊严的体现,其行为尚属是树木所有人不当修剪自家树木行为,上述中提到的绿地和树木,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及市政府,为何会遭遇砍伐式修剪?监管部门不应该有所作为吗?
请相关部门查看附件图片并亲临现场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恢复绿化,巩固南昌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