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是1%还是20%?

2024-08-15 15:30发帖人:li25

南昌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是1%还是20%?

继承去世父母的房子,目前已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另外本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

请问,按目前南昌房产交易政策,出售该继承房产时,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是可以按核定征收政策,即按1%出售价格征收;还是必须按差额征收政策,即征收价格差的20%?

该房子是当年政府拆迁老宅赔给我们的回迁房,97年领的房产证,不能提供当年购房发票,如果必须按差额征收,原购入房产价格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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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2024-08-26 00:03
南昌市税务局 回复:

关于问政江西转办问题的回复

关于继承房产出售的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诉求人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并再次出售,想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故发起此次求助。 

二、处理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于8月19日15时致电诉求人,告知了诉求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一)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建议您今后遇到任何涉税政策咨询及投诉建议可直接拨打12366税务热线电话。

回复时间:2024-08-22 16:5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8-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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