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绿城小区物业管委会名单公示程序违规的情况反映
关于市政绿城小区物业管委会名单公示程序违规的情况反映
一、反映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望城镇望城街市政绿城小区擅自公示的“物业管委会名单”,责令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并对相关单位程序违规问题予以纠正。
二、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市政绿城小区于2025年8月13日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市政绿城小区物业管委会名单公示》(附照片为证),名单涉及9名成员,但截至公示之日,全体业主均未收到任何关于筹备成立物业管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组织选举投票的通知。
具体表现为:
1. 未履行通知义务:社区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均未通过书面、微信群、电话或公告栏提前通知(除本次公示外)业主关于成立管委会的筹备事宜、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选举办法。
2. 缺失法定选举程序:整个过程无业主投票环节,无监票、计票程序,无公开唱票或结果公示,名单直接“突然公示”,业主对成员产生过程毫不知情,也未参与任何表决。
3. 公示内容不合法:公示未说明管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业主参与情况、得票结果等法定要素,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公示内容的要求。
(二)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3. 上述单位未履行通知、组织投票、公开计票等程序,直接公示管委会名单,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属于程序违法,所公示名单应属无效。
证据材料:
1. 小区公示栏张贴的《物业管委会名单》照片(附后);
2. 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未收到通知);
三、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市政绿城小区本次公示的“物业管委会名单”因程序违规无效,予以撤销;
2. 责令社区居委会及物业公司依法重新组织筹备工作,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组织业主召开大会、投票选举,并公开计票过程及结果;
3. 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程序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业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