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拉线充电引发火灾,谁之过
某天凌晨,A小区某栋楼突发大火,四楼住户金某匆忙带着两个孙女从楼梯间逃生,三人在逃离的过程中不幸被大火烧伤。后经司法鉴定,三人分别构成六至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公安消防大队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起火部位为该栋住宅楼一楼楼梯间,起火原因为在一楼私拉电线进行充电的电动车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该电动车系二楼租户邓某所有,在电动车销售商姜某所经营的售车行购买。当日,还有同栋楼两名业主的电瓶车也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充电,三辆电动车同时烧毁,该栋住宅楼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
【点评】租户邓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的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法律,应当通过认定过错方的方式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和承担的责任比例。
就该起火灾事故而言,我们具体予以分析。首先,租户邓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负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如房东明知邓某存在私拉电线的行为而未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可以视为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电动车停放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私拉电线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再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火灾事故中,除邓某的电动车外,还有两辆电动车违规充电,致使火灾损失扩大,车辆管理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还包括电动车电器故障。若该电器故障是因产品自身缺陷的原因导致引发火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火灾事故的被侵权人同样可以请求电动车销售商姜某或者电动车生产公司赔偿一部分损失。
□ 刘星 周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