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护“她”权益! 江西保障妇女权益实施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24-11-01 15:45 阅读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刘文琴报道:10月3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是1994年我省颁布实施该办法30年来的第二次修订。《实施办法》共九章54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修订,并且明确写入了男女平等评估、性别统计制度、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等内容。

  新增鼓励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倡导新时代婚恋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增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新增鼓励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强化了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和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此外,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进一步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的保护,细化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

  《实施办法》细化了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预防拐卖、绑架妇女和解救安置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内容。

  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新增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关注未成年女学生心理健康,补充了密切接触未成年女性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查询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

  加大了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

  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继续学习的权益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新增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继续学习的权益。

  同时,细化保障义务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权益等内容,完善女性人才培养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

  新增妇女在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权益

  《实施办法》增加了保障妇女在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权益的内容,工会、妇联可以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有关待遇问题,与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协商。细化了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情形,新增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此外,保障普惠性育幼服务供给,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关注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编辑:汤吉宁
审核:欧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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