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景德镇、新余、鹰潭……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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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老焖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必旺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必旺客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9月26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胖子烧烤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同时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10月18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余县南来北往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收银台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要求服务人员积极进行提示,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2024年9月23日,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弋阳县天天牛杂面面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同时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10月23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沙村分局对泰和县沙村镇小何早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在就餐桌椅上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编辑:陈拾梅、章星颖(实习生)
审核:李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