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拒绝重新鉴定 相关诉求被驳回

2025-05-20 04:30 阅读
大江网-新法治报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记者王白如) 伤残等级鉴定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依据,其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现实中,部分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近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李某申请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诉求。

  2024年6月,陈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在共青大道某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与李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据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13万元。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李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准许后,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原告李某未按约定配合鉴定工作,导致重新鉴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受害人应对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当案件中存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合理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为客观评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若经法院释明后,受害人仍拒绝配合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可依法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予支持。受害人可在完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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