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64万余元,男子提供银行卡成电诈帮凶获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朱凌菲报道:只需一张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就能轻松办理贷款?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翟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虚拟号码),对方称可帮其办理贷款,但需要刷流水,翟某某表示同意。之后,翟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微信昵称“贵人”,身份待查)商议贷款事宜,对方要求翟某某提供银行卡前往福建省某地现场刷流水,并承诺保底30万元贷款及报销路费等开支。翟某某邀其弟弟及朋友一同前往。
2023年6月26日,翟某某等人到达“贵人”安排好的酒店。次日,“贵人”安排的人员在核实翟某某等人身份后,驱车前往某偏僻的山林。途中,翟某某将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到达指定地点后,翟某某将手机银行的密码,现场提供给操作人员刷流水。操作过程中,现场人员拿手机让翟某某刷脸验证,但不让其看具体操作内容。此时,翟某某意识到对方是用其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但未阻止。对方将翟某某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删除后,才将手机归还。
经查询,翟某某提供给对方刷流水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共计64万余元,直接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5万余元。2023年6月28日,翟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被害人3万元。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名下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使用,涉案金额64.3102万元,其中直接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5.472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办理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陌生人,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