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罚造假!江西立法守护污染源监测数据“纯净度”

2025-06-24 17:53
大江新闻原创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王琴红报道: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但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数据质量不高、造假屡禁不止等诸多难题。今年3月26日,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6月24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从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应用、严惩数据造假等多方面发力,为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存“多头管理”困局

  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智慧监管的“基准点”。

  自2009年国家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以来,我省持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24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4000余个监控点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2024年累计传输数据23亿余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设备生产、销售者,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多个职能部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李军表示,尽管始终坚持齐抓共管、协同共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堵点难点问题。“部门责任界定不清晰、设备管理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执法依据不足等。”

  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监控平台联网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24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实施全链条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突出共建共治共享、设定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自动监测设备安全可靠,并具备防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三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联网确认等工作。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名录发布后六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

  经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五年禁业

  《条例》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条例》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认定部门予以吊销。

  单位或者个人指使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行维护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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