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福法院首起 “无人机”伤人案判了

2025-07-11 17:33 阅读
安福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无人机因省时省力效率高,逐渐成为农业生产作业的新宠。然而在高旋于空中的无人机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行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里赶往自家稻田放水时发现周某正在附近农田操作无人机开展喷洒农药作业。

  该机耕道路两头并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只是停放了几辆汽车。王某到农田放完水返回途中,周某操作的无人机在下降的过程中砸到王某的电动车上的雨棚并造成王某头部受伤,电动车侧翻在地。事发后,王某入院治疗,周某垫付了全部住院治疗费用。出院后,王某多次与周某协商赔偿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费、电动车损失等其他损失未果,王某遂将周某告上法院。因周某操作的无人机投保了大疆农业无人机三者险,王某也将保险公司也一并告上法院。周某在事发时拥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在操作无人机进行喷洒农药作业期间,既未在无人机降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实施对无人机降落所处的道路进行暂时限行等安全措施,从而造成骑车经过的原告王某被降落的无人机砸伤的后果,被告周某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查实,原告王某在事发时应当知晓案发区域正在开展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应该对危险性有一定了解,但其仍无视风险,忽视自身安全前往无人机作业区,且原告因其电动车非法加装雨棚,导致其在骑车时视野受阻,最终导致被无人机砸伤头部,故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周某承担85%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为宜。由于被告周某操作的无人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大疆农业无人机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亦均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被告周某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在操作无人机进行喷洒农药作业期间,既未在无人机降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实施对无人机降落所处的道路进行暂时限行等安全措施,从而造成骑车经过的原告王某被降落的无人机砸伤的后果,被告周某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查实,原告王某在事发时应当知晓案发区域正在开展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应对危险性有一定了解,但其仍无视风险,忽视自身安全前往无人机作业区,且原告因其电动车非法加装雨棚,导致其在骑车时视野受阻,最终导致被无人机砸伤头部,故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周某承担85%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为宜。由于被告周某操作的无人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大疆农业无人机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亦均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被告周某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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