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受伤能否索赔?法院判决自甘风险

2025-07-11 17:36 阅读
永丰县人民法院

  篮球运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作为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参加篮球比赛受伤后,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沿陂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在打篮球时被陈某碰撞导致受伤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5年1月2日下午5时许,原告与被告在永丰县滨江公园篮球场临时自发组织四对四半场篮球赛,二人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原告起跳投篮时,被告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永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因被告陈某未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原告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发参与运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运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参与篮球运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在篮球运动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加害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对于致原告受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醒】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成年受害人自愿参与篮球对抗赛,在比赛中意外受伤,其参与案涉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他参加者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予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尽量找熟悉的朋友或固定的伙伴,这样能一定程度上减少动作不规范不文明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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