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法院:担保人代为清偿借款本息,是否必须起诉追偿?

2025-07-14 16:10 阅读
石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被告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借款,原告温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周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遂诉至石城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温某对周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某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息;温某对前述周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判决明确:温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追偿。但没想到即使法院下了判决,周某和温某还是不履行支付义务,某银行无奈之下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温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为清偿了案涉全部借款本息,某银行遂以温某已结清所欠借款本息等款项为由申请结案,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可一想到代为清偿了借款本息等款项,温某就怒不可遏,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释法说理】

  经审查认为,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温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追偿,故温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原告温某如认为追偿的法定条件成就,应通过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程序主张权利,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遂裁定: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裁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裁定书已生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打开APP阅读全文
用户点评
    打开APP,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