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不应为任性“野游”买单

2025-08-12 04:54 阅读
江西日报

  前几天,一名“驴友”不顾旁人劝阻,在大概率会发生山洪的情况下执意进入某“网红野生景区”游玩。几个小时后,这名“驴友”的求救电话就打到了萍乡消防。救援人员紧急赶来,冒着被湍急洪水冲走的危险将这名“驴友”救出。

  稍加关注便会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随着常规旅游的普及,小众游、探险游等概念被提出,一些游客迷上了“不走寻常路”的感觉。有些人为了获得新鲜感、刺激感,不惜以身犯险、任性“野游”。面对景区内“未开发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视而不见,面对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的劝阻置若罔闻,他们放松了对安全隐患的警惕,放弃了自身人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在自己那颗“放飞的心”召唤下执意前行。然而,因为对出游区域地形不熟、探险知识储备不足、突发状况难以预料等原因,很多人的探险变成遇险,求乐变成求助,导致救援人员不得不经常顶着夜幕、冒着暴雨紧急出动,在高山密林、深沟险谷、湍急山洪等险恶环境下开展搜救。有数据显示,这样的搜救正变得越来越频繁。

  去哪里旅游,本是个人自由。但如果个人出游与社会运行规则和景区管理规定相悖,且在遇险后需要出动政府应急救援力量或者民间爱心救援力量施救,那个人事务就演变成社会问题了。无论是政府的应急救援力量,还是民间的爱心救援力量,都是应对突发事件、守护群众安全的公共资源,这些“好钢”应该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被那些一意孤行、任性探险者随意索取。况且,这些游客的任性行为,往往导致救援人员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甚至献出宝贵生命。

  公共资源不能被无节制“消费”,不应为任性“野游”买单。虽然来自政府和民间的救援原则上是免费的,但如果探险者明知自己的出游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坚持前往,这种情况下让他们承担一部分救援费用,能够起到一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全国多个省份和景区也出台了有偿救援相关规定,安徽黄山风景区、四川四姑娘山景区等宣布实施有偿救援,我省对在九江、宜春等地违规探险的“驴友”开展救援后追偿追责,这些做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救援收费的目的,用于补偿救援成本是其次,更重要的是给任性“野游”者以警示和提醒,让珍贵的公共应急救援资源用于关键时刻。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任性“野游”导致的救援付费在法理认定、追责程序、付费金额等层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对户外探险活动进行规范,强化对未开发、未开放“野景区”“网红打卡点”等地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做好宣传教育,注重以案为鉴,引导旅游探险爱好者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把景区的管理规定和他人的善意提醒放在心上,尽量做到不因个人出游触发公共救援、占用公共资源。

  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切莫任性“野游”、困己扰人。当前正值暑假出游高峰期,也是各地防汛关键期,极端天气多发。对探险爱好者而言,要充分考虑旅途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隐患,少些“险处风光好,就是要看看”的执拗,多些“探险虽刺激,安全更可贵”的冷静,量力而行制订出游计划,平平安安感受世界的美好。

  张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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