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时“有倾向”删减聊天记录?罚!

2025-08-18 23:29 阅读
江西法院综合上海高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

将于己不利的聊天记录

进行删减

 

案情回顾

某海产公司在某大型水产市场内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乔某陆续在该公司进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乔某未结清海产公司货款,该公司遂将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乔某支付货款。

根据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乔某至今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海产公司多次催讨,乔某未曾提出异议,仅希望延长付款期限。海产公司表示,乔某对欠款金额均认可,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付款,双方就案涉金额无争议。

庭审中,被告乔某辩称,原告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海产公司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仅欠海产公司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乔某确实在微信聊天中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因素提出过异议,并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原告海产公司将上述内容及转账记录均予删除,仅摘选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行为加以警示惩戒。

据此,法院依法对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决定作出后,海产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最终,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了乔某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并判令乔某支付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诚信底线不可逾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

不仅无法达成自身诉讼目的

还会受到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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