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写“劳务关系”,法院认哪个?——一男子被公司辞退 弋阳法院依据“用工实质”判决公司赔偿

2026-10-13 08:59 阅读
大江新闻-新法治报原创

  大江新闻讯 游慧、叶思琦、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记者江国稳报道:“感谢法官耐心负责,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赣法民意工单。

  2025年7月,男子王某入职上饶市某物流公司,担任挂车司机。入职当月,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可王某未发现合同中暗藏的“猫腻”。合同约定“乙方确认自己与甲方之间非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乙方对此确认并表示接受”“报酬按出车趟次计算”“中途辞职或辞退取消保底工资”。

  工作中,王某按照公司安排,驾驶公司固定的车辆,每月按时领取报酬。此外,王某的工作并非实行坐班制,而是按照公司的要求随叫随到,并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请假制度。

  2026年春节前夕,王某按公司要求请假回家过春节并交回车钥匙。然而春节后,公司不仅没有通知其复工、安排运输任务,反而于3月12日将其移出工作群,并另行安排他人驾驶其车辆。

  意识到被公司单方面辞退后,王某找公司讨说法。因多次沟通未果,申请劳动仲裁也未得到支持,王某无奈将公司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

  “虽然我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叫‘劳动合同’,但里面写明了双方是劳务关系,王某也签字确认了。是王某未按惯例返岗,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劳务关系,公司无须赔偿。”公司负责人辩称。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动合同’,但合同内部条款却试图将其定性为‘劳务关系’,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不能作为规避法律义务的依据。”承办法官表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用工实质”。本案中,王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服从公司安排和请假制度;公司实行“保底工资+按劳计薪”的工资发放方式,且王某提供的运输劳动是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法院查明,春节后公司一直未给王某安排任务,并将其移出工作群,这一系列实际行为,应视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合同未到期,且王某在工作中并无过错,公司在解除合同前也未与其协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物流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息诉服判,并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法官积极推进,王某顺利拿到赔偿款。近日,王某为表达感激之情,通过“赣法民意中心”提交了这条特殊的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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