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怎么收费?南昌、赣州等地“随水代征”
6月22日,江西省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5年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提出,推动法治化,健全收费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江西,南昌、上饶、萍乡等多地已经实现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管理。那么,目前各地普遍采用怎样的标准呢?江西省新政出台后,是否会有相应的变化?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沈冠楠/文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 江西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方案》提出,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健全收费机制。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 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多个地市已对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 南昌:有物业的小区每户2元/月
记者了解到,2017年,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方案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方案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三个环节的运营费用。在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方面,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其中,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物业管理类居民(含自行收集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无独有偶,赣州市也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提到,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无物业管理类居民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此外,居民征收标准在萍乡、上饶又被细分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两类。在萍乡,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其中: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那么,以上地市的垃圾处理费都是采用哪种方式征收的呢?在《方案》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是否会发生新的变化?对此,记者收集网友关注的问题,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多地城市管理部门。
1、如何征收? 南昌、赣州等地实行“随水代征”
在征收方式上,南昌、赣州规定,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收取;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以及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收集、运输至终端处理场的用户等,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主管部门按分表户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此外,南昌市进一步规定,对于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月垃圾处理费;对一户多表的居民,即多表为同住址的居民,按一户征收。
而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城管局了解到,目前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由社区负责收取,“不跟水费一起收”,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上饶市明确,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2、《方案》中提到的“计量收费”是什么概念?如何去计量?
“计量收费”目前主要在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推行
记者注意到,《方案》中提到的“计量收费”,已在南昌、赣州等地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推行。
以南昌为例,非居民类征收标准规定:
一、自来水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0.2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按下列标准征收:
(1)由市、区环卫部门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100元的标准征收。
(2)自行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70元的标准征收。
三、经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区单位自收自运进入处理场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每吨30元的标准征收。
3、既然江西多地都已经对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为何《方案》中又提到““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会有新变化吗?
省住建厅:今后逐步探索“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照以上情况,目前江西省多地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的是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制度。那么,《方案》出台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方案》提出的“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主要还是针对“计量收费、分类计价”进行探索。
“主要是为了倡导大家分类投放”,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南昌等地实行的垃圾收费还是“混在一起”,即并未实行分类的差别化收费。“(以后)分类投放收费是一种标准,混合投放是另一种标准,混合垃圾多收费,分类垃圾少收费。另外,多产生多收费,少产生少付费。”其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深圳、成都等地同样也在对以上收费方式进行探索,“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已成为一种趋势。
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转为税务部门征收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个部门了解到,6月16日,江西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等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请明确本地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性。
记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了解到,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该政策针对的是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而南昌该类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依旧维持现有的收费制度”,7月7日,南昌市城管局环卫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