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网信办依法对某酒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4-06-18 18:31 阅读
网信上饶

近期,上饶市网信办对属地某酒店涉嫌存在网络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立案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问询等工作查明,该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酒店网络系统被黑客攻击,产生了危害网络安全的严重后果,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上饶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对该酒店罚款8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上饶市网信办将持续加大网络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压紧压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坚决筑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屏障。

网信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孟玲  张晴烨(实习生)审核:温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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