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2024-11-06 17:21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近日,《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册农民。《办法》规定了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参保办法和补贴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比例完成当年个人缴费后,政府缴费补贴按缴费基数的12%计算补贴标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补足15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

  为筹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政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每亩10000元的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将资金预先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返还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核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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