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暖民心!江西多地法院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
为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和燃眉之急
江西多地法院开展
司法救助金发放活动
向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
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12月2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集中向11件案件的14名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4.3万元。该院副院长、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亮出席发放仪式并讲话,行政庭庭长、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伟杰主持仪式。
“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感谢吉安中院雪中送炭,解决我们的燃眉之急……”发放仪式现场,一位司法救助申请人难掩内心的激动。
吉安中院始终坚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积极贯彻“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工作理念,依法及时办理办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着力解决审判执行中群众面临的急迫困难,切实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落到实处。今年以来,吉安中院已发放93.2万元司法救助金,救助困难群众36人次,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情和关爱、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11月2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展2024年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活动,向29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28万元。
司法救助暖民心,解决群众燃眉之急
本次司法救助案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刑事侵害等,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和燃眉之急,让救助申请人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近年来,修水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要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精准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手中。下一步,修水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审执力度,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方式方法,将司法救助这一民生工程做好、做实、做深,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申请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包括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有关证明材料。
2024年11月28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对34起案件的38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共计发放司法救助金52万元。
此次救助金发放对象涉及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追索抚养费等案件中的困难申请人,对其做到“应救尽救”、“精准施救”,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案件执行中的效能。顺利领到司法救助金的当事人代表激动地说:“感谢法官,临近新年,这笔钱发放得太及时了,真正解决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真是太感谢了!”
近三年,定南县人民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95件10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213.66万元,有效缓解了申请救助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医疗等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为民情怀,取得良好效果。
“我真不知道怎么感谢你们才好。”近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某(化名)将一面写有“扶贫行善举 济困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眼里对法官充满了感激。
2018年,因张某父亲意外去世,张某及其母亲、弟弟将侵权人李某(化名)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李某应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调解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剩余款项,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依法对李某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在划扣李某4000元后,李某便已无履行能力,该院亦未能执行到李某的其他财产。
执行法官经走访了解到,张某本人及其弟弟均为在校学生,其母亲身体残障、需人照顾,不具有工作能力,张某父亲去世后,家庭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
“你这个情况符合法院司法救助的条件,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如需法律指导,可以向我们咨询。”
执行法官主动与张某取得联系,耐心向张某告知司法救助相关政策并指导其整理相关申请材料,并向芦溪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报告了相关情况。芦溪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决定将该案作为联动救助案件报送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经萍乡中院审核,最终决定对张某等人进行司法救助,两级法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行动,为张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你们的专业知识和公正无私的帮助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和正义的力量,是你们给了我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拿到救助金后,张某向法院送上锦旗以表感激之情。
一旁陪同申请人来到法院的志愿者也向法官讲述了她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感触,“我个人作为志愿者接触他们家已经快十年了,他家情况是很困难,他母亲生病,两个孩子又还小……但是孩子很懂事,他知道司法救助款来之不易,打心底感激法院,是他自己提出要来当面感谢一下法官……”
“你年纪还小,要好好读书、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就是对我们的感谢。”法官拍着他的肩膀,表达了对他的殷切嘱托。
一面锦旗,一份认可。司法救助是司法过程中对家庭困难群众的救助渠道,是司法温情关系民生的一面,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一步,芦溪法院将继续遵循司法救助原则,进一步实现对困难群体的精准救助和有效帮扶,传递司法温情,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